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jiān)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為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該《條例》于2006年3月21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2號公布;根據2012年12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0號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訂?!稐l例》分總則、投保、賠償、罰則、附則5章47條,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決定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本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2006年3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2號公布;根據2012年3月3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第1次修訂;根據2012年12月1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
第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jiān)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yè)(農業(yè)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tǒng)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jiān)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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