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年齡介于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均含),常住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持有有效工作簽證而赴境外工作,并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身體健康的自然人,均可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成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shù)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shù)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quán)。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quán)或者放棄受益權(quán),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注。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fā)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jiān)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二)殘疾或燒燙傷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殘疾或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保險金額。
(一)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在境外工作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nèi)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fā)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經(jīng)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nèi)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第(二)、(三)款約定的殘疾、燒燙傷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二)殘疾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在境外工作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nèi)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jié)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jù)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并后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三)燒燙傷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在境外工作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nèi)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三度燒燙傷與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燙傷程度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燒燙傷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jié)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燒燙傷鑒定,并據(jù)此給付燒燙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二》一項以上燒燙傷時,保險人給付各項燒燙傷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燒燙傷,保險人按合并后的燒燙傷程度在《給付表二》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燒燙傷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燒燙傷在《給付表二》所對應的燒燙傷保險金。
若該被保險人為同一出境工作目的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個保險(投保人為團體的保險除外),且在不同保障產(chǎn)品中包含相同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僅按照其中保險金額最高者做出賠償,并退還其它保險產(chǎn)品中相同保險責任項下已收取的相應保險費。
責任免除
第六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妊娠、流產(chǎn)、分娩、疾病、藥物過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shù)及其他內(nèi)、外科手術(shù);
(六)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襲擊;
(九)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或參加職業(yè)或半職業(yè)體育運動。
第七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三)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
(四)被保險人在海、陸、空軍值勤或者參加海、陸、空軍行動;
(五)被保險人因遭受司法當局拘禁或被判入獄期間;
(六)被保險人從事或參與恐怖主義活動、邪教組織活動;
(七)被保險人置身于飛機或空中運輸工具期間(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業(yè)航班者除外);
(八)投保本保險時被保險人已置身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
發(fā)生上述第六、七條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并對投保人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凈保費。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是“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投保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
保險期間
第九條 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協(xié)商確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期間的起止時間必須覆蓋被保險人的整個行程期間。在保險期間內(nèi),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自被保險人離開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時開始至被保險人返回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時為止。
如果預定工作結(jié)束后回程時間因不可抗力而推遲,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的終止日可以延長至合同雙方同意的時間。
地域范圍
第十條 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地域范圍內(nèi)發(fā)生的保險事故。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保險人將在確定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齊全后,盡快做出核定。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jié)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nèi),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被保險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對其給付的數(shù)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jù)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shù)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shù)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本保險合同。
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quán),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jīng)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變更職業(yè)或工種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在10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
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可以要求變更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凈保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因被保險人從事所變更的職業(yè)或工種導致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八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fā)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fā)送給投保人。
第十九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jīng)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
第二十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事故發(fā)生地使領館出具的的包含死亡原因的書面證明材料。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quán)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殘疾或燒燙傷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gòu)或司法鑒定機構(gòu)出具的殘疾或燒燙傷鑒定診斷書;
5.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6.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quán)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二十二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gòu)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gòu)或者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chǎn)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xié)商變更合同內(nèi)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或者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xié)議。
第二十五條 (一)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可隨時書面通知保險人解除本保險合同,經(jīng)保險人同意后,退還其已交付的保險費。
(二)保險責任開始后,若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發(fā)生過有效索賠,則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險合同。
(三)保險責任開始后,若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未發(fā)生任何有效索賠,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解除合同申請書。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保險合同自保險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于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退還按下表計算的剩余保險期間的凈保險費,計算公式為:退還保費=已交保險費*(1-實際保險期間月數(shù)的保險期間系數(shù)/原保險期間月數(shù)的保險期間系數(shù))*(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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