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人壽最近又推出了一款百年康惠保2.0重大疾病保險,據(jù)說又將會是一個爆款產(chǎn)品。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百年人壽堅持價值導向和結構調整,采取多元化銷售發(fā)展策略,陸續(xù)建立并行發(fā)展個險、銀行保險、創(chuàng)新銷售、電話銷售、顧問行銷等業(yè)務渠道,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和健康管理服務多領域創(chuàng)新發(fā)展。十年間百年人壽已在全國開設21家省級分公司,累計擁有各級分支機構390余家,全國主要省市戰(zhàn)略布局已基本完成,銷售體系日益完善。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百年康惠保2.0重大疾病保險責任吧。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我們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基本責任
1、重大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在等待期以后經(jīng)認可的醫(yī)院確診初次患上一種或多種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00種),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5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具體比例如下。
基本保額的一定比例
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前確診,160%。
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后(含)確診,100%。
我們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后,本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降低為零。“第二次惡性腫瘤保險金”責任和“第二次心腦血管特定疾病保險金”責任(若您選擇投保)繼續(xù)有效,本合同其他責任均效力終止。
2、第二次惡性腫瘤保險金
我們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為本合同約定的惡性腫瘤,且被保險人自惡性腫瘤確診之日起3年后,經(jīng)認可的醫(yī)院確診再次發(fā)生本合同約定的一種或多種惡性腫瘤,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的120%向受益人給付第二次惡性腫瘤保險金。
第二次確診的惡性腫瘤包括以下情形:
(1)與前一次惡性腫瘤無關的新發(fā)惡性腫瘤;
(2)前一次惡性腫瘤復發(fā)、轉移;
(3)前一次惡性腫瘤仍持續(xù)。
我們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非本合同約定的惡性腫瘤,且被保險人自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180日后,經(jīng)認可的醫(yī)院確診初次發(fā)生本合同約定的一種或多種惡性腫瘤,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的120%給付第二次惡性腫瘤保險金。
本合同第二次惡性腫瘤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后該項保險責任效力終止,若此時您未選擇可選責任中的第二次心腦血管特定疾病保險金責任或選擇后該責任已效力終止,則本合同效力終止。
3、中癥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等待期以后經(jīng)認可的醫(yī)院確診初次患上一種或多種本合同約定的中癥疾?。?5種),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的60%向受益人給付中癥疾病保險金,每種中癥疾病只給付一次中癥疾病保險金,給付后該種中癥疾病保險金責任效力終止。
本合同的中癥疾病保險金累計給付以兩次為限,本合同繼續(xù)有效。若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y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兩種或兩種以上中癥疾病,我們僅按一種中癥疾病給付中癥疾病保險金。
4、輕癥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等待期以后經(jīng)認可的醫(yī)院確診初次患上一種或多種本合同約定的輕癥疾?。?8種),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每種輕癥疾病只給付一次輕癥疾病保險金,給付后該種輕癥疾病保險金責任效力終止。
本合同的輕癥疾病保險金累計給付以三次為限,每次的給付比例分別為第一次40%、第二次45%、第三次50%,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y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兩種或兩種以上輕癥疾病,我們僅按一種輕癥疾病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
5、前癥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等待期以后經(jīng)認可的醫(yī)院確診初次患上一種或多種本合同約定的前癥疾?。?2種),并經(jīng)本合同“前癥疾病定義”中約定的治療后,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的15%向受益人給付前癥疾病保險金。本合同前癥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6、重大疾病、中癥疾病、輕癥疾病或前癥疾病豁免保險費給付重大疾病、中癥疾病、輕癥疾病或前癥疾病保險金后,我們將豁免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中癥疾病、輕癥疾病或前癥疾病確診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險費,被豁免的保險費視為已交納。
二、可選責任
1、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歲以前身故,我們按本合同累計已交保險費(無息)向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終止。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歲以后(含當日)身故,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向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效力終止。
2、第二次心腦血管特定疾病保險金
我們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為本合同約定的心腦血管特定疾病中的無論一種或多種,且被保險人自該疾病確診之日起1年后,經(jīng)認可的醫(yī)院確診再次發(fā)生該種疾病,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的120%向受益人給付第二次心腦血管特定疾病保險金。
我們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非本合同約定的心腦血管特定疾病,且被保險人自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180日后,經(jīng)認可的醫(yī)院確診初次發(fā)生本合同約定的一種或多種心腦血管特定疾病,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的120%給付第二次心腦血管特定疾病保險金。
本合同所列的心腦血管特定疾病共12種,包括:急性心肌梗塞、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腦炎后遺癥或腦膜炎后遺癥、心臟瓣膜手術、嚴重帕金森病、嚴重運動神經(jīng)元病、主動脈手術、嚴重原發(fā)性心肌病、嚴重肺源性心臟病、嚴重冠心病、嚴重心肌炎、嚴重的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本合同第二次心腦血管特定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后該項保險責任效力終止,若此時第二次惡性腫瘤保險金責任已效力終止,則本合同效力終止。
3、特別注意事項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y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符合本合同所列的“前癥疾病保險金”、“輕癥疾病保險金”、“中癥疾病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中多項責任的給付條件,我們僅承擔保險金額最高的一項保險責任。本合同中的“身故保險金”與“重大疾病保險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們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則另一保險金將不再給付。
如果您對百年康惠保2.0仍有其他疑問,或對保險有相關疑問、咨詢保險方案以及保險規(guī)劃相關問題的,歡迎掃下方二維碼。專業(yè)保險測評、保險顧問,讓買保險的過程通俗易懂且不再那么繁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