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正式實施。交強險條款規(guī)定:“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無責任時,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400元。”為此,當機動車輛間發(fā)生碰撞時,如果投保交強險的車輛無責,也要按照條款約定,在400元責任限額內賠付有責方機動車輛損失。
按照現(xiàn)行的保險公司理賠處理流程,無責方不僅要先后到兩家保險公司參與定損,而且還可能發(fā)生預先支付賠款,然后再到保險公司進行索賠的情況。
新的機制啟動后,無責方既不需要再到雙方保險公司參與定損,也不用先支付賠款再到保險公司報銷。比如,全責方車輛損失超過400元的,全責方保險公司只要給無責方保險公司提供一份說明損失超過400元的簡單定損單即可;不超過400元的,則提供具體金額定損單。
交強險無責也要賠款,一直是大家爭議的焦點所在。無責賠付依據(jù)的是《道路交通法》第76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從這一條來說體現(xiàn)有兩個特點:一個特點是確定了一個無過錯賠償原則還有一個特點就是把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都是適用于無過錯賠償原則?!兜缆方煌ǚā返?6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交強險無責也會有賠款,據(jù)稱,這主要是為了評核事故發(fā)生率。那么,交強險“無責賠付”的由來是什么呢?
一般情況下,一起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可能存在以下幾種情形:1.機動車負全部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責任;2.機動車沒有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全部責任;3.事故雙方均有或多或少的責任;4.事故雙方責任無法劃清;5.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
根據(jù)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一段中規(guī)定,除第5種情形下機動車不用負任何責任外,其余情形機動車一方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在第2種和第3種情形下,滿足一定的條件,可以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而對于第1種和第4種情形,機動車一方就必須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了。
但是對于第2種和第3種情形,“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的規(guī)定較為模糊,既沒有明確何種情形下可以減輕責任,也沒有明確可以減輕多少比例的責任,更沒有明確機動車一方?jīng)]有責任時如何減輕責任的規(guī)定。如果說“何種情形可以減輕”以及“減輕比例”較難通過書面語言把握尺度,那么對于可以證明的第2種情形,即機動車沒有責任,應該是可以給出明確規(guī)定的。
在第一版交強險中,正是針對上述第2種情形,對《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一段中的部分條款進行了確定,那就是增加了“無責賠付”的規(guī)定,其死亡傷殘、醫(yī)療費用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分別以各有責賠償限額的20%為限,分別為10000元、1600元和400元。
交強險增加的“無責賠付”,首先,并未違反其制定的依據(jù)——《道交法》,反而是對《道交法》部分未明確項目的有益嘗試和良性突破;其次,“無責賠付”擴大了交強險的保險范圍,提高了被保險人的保險保障,同時也起到了增加受害人補償?shù)淖饔?。但是,在這一版交強險中“有責賠付”的賠償限額較低,導致“無責賠付”的賠償限額也不高。因此,“無責賠付”的賠償限額還有進一步增加的空間。
在各方的討論和建議下,國務院于2007年12月29日公布了《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的修改結果,并于2008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修改后的《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一段,明確了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時,賠償責任以10%為限。
同樣在爭論中,自2008年2月11日起,交強險的賠償限額也進行了調整,其中“無責賠付”的死亡傷殘、醫(yī)療費用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分別以各有責賠償限額的10%、10%和5%為限,分別為11000元、1000元和100元,相比前一版的交強險,無責賠付的三項賠償限額分別增加了1000元、減少了600元和減少了300元。
遺憾的是,新版交強險的“無責賠付”中,醫(yī)療費用和財產損失的賠償限額有所減少,尤其是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低于《道交法》規(guī)定的限額10%;同時保障范圍仍然包括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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