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財產(chǎn)安全問題不容忽視,隨著人們保險意識的提高,為規(guī)避家財風險,很多人加入了家庭財產(chǎn)綜合保險的投保大軍中。不過,需要提醒的是,作為財產(chǎn)保險的一個險種,家庭財產(chǎn)綜合保險理賠時很多需要大家注意的原則。比如,理賠時會遵循補償性原則,超額投保的部分,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此外,不論“有心”還是“無意”,若消費者希望通過重復投保來獲取更多“收益”,同樣不會如愿。本文講通過具體案例為大家解讀家庭財產(chǎn)綜合保險理賠原則。
2011年7月,齊先生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家庭財產(chǎn)保險及附加盜竊險,保額為6萬元,期限一年。同年9月,他又在另一家保險公司投保家財險及附加盜竊險,保額同為6萬元,期限一年。在齊先生并未就自己重復投保之舉分別告之的情況下,兩家保險公司分別向齊先生出具了保險單。
2012年11月,齊先生家中被盜,向警方報案的同時,他也通知了兩家保險公司。經(jīng)現(xiàn)場勘驗認定,被盜物品價值6萬元。因公安機關(guān)未能破案,齊先生向兩家保險公司提出各賠償6萬元的要求,卻均被以其重復投保,造成保險合同無效為由拒絕賠償。齊先生訴至法院,經(jīng)調(diào)查審理,法院認為齊先生與兩家保險公司簽訂的均為有效的家財險合同,其家中被盜后,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不過,鑒于齊先生存在重復保險的事實,根據(jù)重復保險分攤原則,當投保人向多個保險人重復保險時,投保人的索賠只能在保險人之間分攤,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損失金額,法院最終判決兩家保險公司分別賠償齊先生3萬元。
上述案例是一起因重復投保家財險而產(chǎn)生的理賠糾紛案件,其焦點即在于重復保險的家財險合同是否有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上述事例中,齊先生就其家庭財產(chǎn)在兩家保險公司投保,在同一保險期間內(nèi),就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家保險公司主張同一保險利益,顯然屬于重復保險行為。由于重復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自愿簽訂的,故齊先生與兩家保險公司分別簽訂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均為有效合同,兩家保險公司以重復保險合同無效為由拒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成立。
不過,盡管如此,齊先生也不能依照兩份保險合同而獲得雙倍賠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六條同時還規(guī)定:“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guān)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依照這項規(guī)定,兩家保險公司的保險金額總和為12萬元,其承擔責任的比例對等,對于齊先生受到的6萬元的經(jīng)濟損失應分擔,即各承擔3萬元的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家財險雖然重要,但是重復投保也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家財險以賠償被保險人的實際財產(chǎn)損失為目的,被保險人僅有權(quán)按其實際損失請求保險人賠償,不得獲得超過其實際損失以上的賠償。這一點,必須引起保險消費者的注意。
家庭財產(chǎn)綜合保險理賠原則主要包括如下幾點:
首先,保險人的賠償只是恢復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這是實際賠償原則的核心。被保險人的財產(chǎn)要得到賠償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一,被保險人對損失的保險標的具有實際的保險利益。二,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原因必須在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之內(nèi)。三,遭受的損失必須可以用貨幣進行衡量。
其次,保險人有權(quán)選擇對于被保險人的賠償方式。保險人只要能夠滿足損失賠償?shù)哪康?,就可以有?quán)選擇賠償?shù)木唧w方式,如支付貨幣、修復和換置等。
再次,保險人對于賠償金額限度的控制。保險人在處理財產(chǎn)保險的賠償申請時,在對于實際損失、保險金額和保險利益的比較后,選擇實際貨幣量最小的一方為最終的賠償控制限度。
最后,被保險人不能通過賠償而額外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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