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公布了新修訂的《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該條例自2011年1月1日實施。舊的條例相比,這次修改發(fā)生了一些變化,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重點在保護勞動者工傷權益方面做了改善,此外,還就工傷認定的有關程序予以了進一步的明確。
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主要有以下變化:
一、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提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相比舊條例,分別將一至四級傷殘?zhí)岣吡?個月本人工資(比如,一級傷殘,新條例標準為27個月,舊條例標準為24個月);五至六級傷殘?zhí)岣吡?個月本人工資(比如,五級傷殘,新條例標準為18個月,舊條例標準為16個月);七至十級傷殘?zhí)岣吡?個月本人工資(比如,十級傷殘,新條例標準為7個月,舊條例標準為6個月)。
二、在全國范圍內(nèi)統(tǒng)一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原來的規(guī)定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于目前工傷保險的統(tǒng)籌層次為地市級,而就全國來說,沿海與內(nèi)地,東部與西部,不同地方的職工月平均工資相差非常大,因此計算出來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差距就非常大了,這也就是平時老百姓非議的“同命不同價”問題,這只要是由經(jīng)濟的發(fā)展造成的原因,這次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修改,真正在全國范圍內(nèi)做到了同命同價。
三、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擴大了認定為工傷的范圍。
一是新規(guī)定的第十四條的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原來的規(guī)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這里,增加了“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這幾種交通工具,在過去,有的勞動者遭受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等交通事故,但勞動部門或用人單位認為,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這幾種酒不屬于條例所規(guī)定的機動車范疇,因此不應認定為工傷。但有時候,法院也會根據(jù)條例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對此處的“機動車”涵義做出擴大性的解釋,認為條例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分別有不同的調整范圍,不能機械地將“機動車”的外延等同,因此做出有利于勞動者的裁決。應該說,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這是符合法律解釋的原則的,最高人民法院也予以肯定。這次,在立法層面就統(tǒng)一了認識,當然也要看到,這里增加了限制:非本人主要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該交通事故,勞動者負有主要責任,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二、對第十六條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而情形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即“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而原來的規(guī)定是(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主要的變化是:一、排除了過失犯罪的情形;二、去掉了違反治安管理的情形;三、增加了吸毒的情形。這是對工亡認定范圍的擴大,對勞動者有利。在將于2011年7月1日生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里,也作了相應的規(guī)定。
四、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擴大了條例的適用范圍,除舊條例規(guī)定的企業(yè)、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外,還增加了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
此外,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還規(guī)定了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從原來的用人單位承擔改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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