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廳《山西省煤礦用工管理規(guī)定》要求,入井人員應按規(guī)定參加煤礦意外傷害保險。2012年山西省提高煤礦意外傷害保險補償標準,其中工亡職工一次性補償金額由原來的沒人6萬元增加到15萬元,1~10級工殘職工仍執(zhí)行省政府晉政發(fā)[2004]33號規(guī)定的比例,按提高工亡職工補償新標準相應增加。補償標準提高后,省屬國有重點煤礦和被兼并的煤礦(原地方或鄉(xiāng)鎮(zhèn)煤礦等)繳費標準不變,仍分別未出沒人每年120元和300元。
煤礦井下作業(yè)屬于高危行業(yè),費率比普通的內勤高些,可以買些意外傷害類險種,重疾與養(yǎng)老類也可以買。也可以由企業(yè)投保雇主責任險,來保障職工的意外風險。由于井下作業(yè)屬于高危行業(yè),很多保險公司大都不承保,我們只能找到一些團體承保的意外上保險加以介紹。
國壽煤礦井下職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投保范圍:凡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辦的煤礦企業(yè)中的井下職工,年滿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身體健康,并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作為投保人統(tǒng)一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地方國有煤礦在辦理投保時應向本公司提供人員名冊,并按照井下職工實際人數(shù)進行投保;鄉(xiāng)鎮(zhèn)煤礦按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生產能力確定投保人數(shù),生產能力為六萬噸的,投保人數(shù)不得少于一百人;生產能力為九萬噸的,投保人數(shù)不得少于一百五十人;生產能力為十五萬噸的,投保人數(shù)不得少于二百人;生產能力為二十一萬噸以上的,投保人數(shù)不得少于三百人。
保險責任: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井口(露天坑口)以下進行生產作業(yè)活動過程中,遭受頂板、瓦斯、機電、運輸、爆破、火災、水災及其他事故導致的意外傷害,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三、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jù)此給付殘疾保險金。殘疾鑒定后一百八十日內又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附表所列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本公司所負給付殘疾保險金的責任以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殘疾保險金達到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額時,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殘疾保險責任終止。
四、本公司對每一被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以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時,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其他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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