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人填寫《濰坊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報中心經辦網點,公積金管理中心做記賬憑證。
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在上表提取方式、部分提取或銷戶提取對應的□中打“√”。經辦人須嚴格審核職工提取材料,正確錄入提取原因。
提取人無須在《提取申請表》寫明購房信息,中心經辦人根據(jù)提取申請人提供的提取申請材料錄入系統(tǒng)。
2、 《濰坊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中的“提取金額”,是指本次可提取的金額。
3、 “轉入賬戶信息”欄是本次提取金額轉入的賬戶信息。
4、 提取原因中的備注,是對“提取原因其他”的解釋。
濰坊市明確了提取公積金的條件,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維修費用超過房屋造價30%以上)自住住房的;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國、出境定居的;調離本市的;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過家庭收入15%以上的;下崗失業(yè)的;與單位中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yè)1年以上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患14種重大疾病之一住院治療,個人負擔醫(yī)療費在5萬元以上的(14種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期)、白血病、重度肝硬化、腦血管意外、肝萎縮、嚴重復合性外傷、嚴重電擊傷、惡性腫瘤、心臟膜瓣置換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心臟搭橋術、心臟疾病需行介入治療、起搏器安放)。
(一)單位初審。單位根據(jù)提取類別需要條件進行初審,初審不符合條件的,退回職工;初審合格的,單位負責填寫《濰坊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一式三聯(lián))并加蓋印章,由職工本人或單位經辦人到公積金中心辦理提取;當提取職工人數(shù)較多時,由單位經辦人統(tǒng)一辦理提取。
(二)公積金中心審批。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zhí)崛÷毠せ騿挝唤涋k人。
(三)公積金中心撥款。機關、事業(yè)單位的,公積金中心將提取款項劃入財政集中支付中心,由財政集中支付中心再劃入職工單位;其他單位的,公積金中心將提取款項劃入職工所在單位開設的銀行賬戶內。
(四)職工所在單位負責支付至職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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